辦理條件
1、自年滿16周歲之日起3個月內,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的居民身份證受理點辦理申領手續。
2、未滿16周歲的公民,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,由監護人代為申請。
辦理材料
1、申領人《居民戶口簿》(原件)。若是集體戶口的,需要本人常住人口登記表;
2、《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》。
辦理流程
1、交驗《居民戶口簿》
2、填寫《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》
3、繳納證件工本費。
4、憑《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》,到指定的公安派出所領取證件。
辦理地點
辦理時限及費用
辦理時限:60天內。
辦理費用:20元(工本費)
注:
1、免收工本費的對象:
(1)農村五保戶
(2)農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當年國家確定的絕對貧困線以下的貧困戶
(3)領取政府定期救濟補助的特困戶
(4)城市中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
(5)領取國家定期撫恤補助金的優撫對象
2、減半征收工本費的對象:
因自然災害、事故、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以及其他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居民